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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成員動態:寶勝科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寶勝集團舉辦網絡貸風險評估知識專題講座
2019-01-14近日,為增強廣大員工的法律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謹防誤入網絡貸款陷阱,集團公司開展了“網絡風險評估知識”專題講座,并誠邀寶應縣人民法院相艷妮法官進行了“套路貸”方面的法律培訓。
相艷妮法官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講解了民間借貸、高利貸與“套路貸”等新型詐騙犯罪的區別,并圍繞“套路貸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五個基本特征,結合大量的案例告訴大家如何識別和防范套路貸陷阱,通過深入淺出的講解使大家明白了套路貸的社會危害性,增強了員工的法律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
何為“套路貸”?有何危害?如何甄別?如何防范?
“套路貸”是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套路貸”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間借貸假象。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并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占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那么套路貸與高利貸有那些區別呢?
(1)行為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借口。高利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超高額利息。
(2)行為手段不同。高利貸還款額“高”是利息高導致的,借款人對此是明知的;“套路貸”還款額高是虛增的,借款人借款時并不認為要還這部分金額,是被蒙騙的。
(3)侵犯客體不同。高利貸破壞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套路貸”不僅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更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妨害司法公正。
(4)法律后果不同。高利貸有意思自治的因素,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套路貸”在本質上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套路貸”一般有如下套路:
第一,拋撒誘餌、尋找目標。小額貸款公司或某些人士通過網上發帖、微信平臺、群發短信、散發廣告、中介介紹、定向撥打電話等方式,以“無抵押貸款”“低息貸款”“快速放款”等降低放款門檻的字眼吸引借款人。?
第二,簽訂合同、固定證據。尋找非常規渠道借款的人,一般都很需要這筆錢。再加上大多不明白小額貸款公司的運作模式,多會聽從相關人的要求,漸漸就落入套中。對有房產的借款人,一般會將其房子“網簽”。對沒有任何抵押物的大學生,常常會索要其裸照,即一度盛行的“裸貸”。
第三,制造逾期,認定違約。有辦案人員講,“套路貸根本不需要你還錢,也根本沒想讓還錢,就算你一直還著,他也能找到讓你違約的方法,你永遠跑不了。”還款逾期后,讓違約金翻倍激增。
第四,轉單平賬,壘高金額。“平賬”已進入收網階段。對有抵押物的,有房子的,因為之前已經“網簽”,或者強迫交易,或者通過訴訟取得所有權,或者逼迫簽長期租約,低價收房,高價轉租。有車的,把車開走。對無抵押物的,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如此數次重復,利滾利,借款金額可能高到超出一般人的想象。
第五,軟硬兼施,惡意討債。借款人不還錢,各種催收手段就上場了。有軟暴力,游走于灰色地帶的滋擾、哄鬧、糾纏、聚眾造勢,每天跟著你上班、逛街,陪你回家,一不偷、二不搶,就是盯著你,一旦報警,就強調這是民間借貸糾紛,警方不能隨意介入。
“套路貸”有哪些危害呢?
一是組織性高。“套路貸”多是團伙犯罪,犯罪團伙組織性明顯,人員分工細致,配合度高。在主犯的統籌指使下,團伙中有負責拉業務的人員;有負責“空放”貸款、收取現金的人員;有與借款人商談、簽訂合同的人員;有管理賬目和借貸合同的人員;有使用暴力或“軟暴力”討債的人員;有提起、參加虛假訴訟的人員。團伙成員分工明確,互相協作,被害人往往入套而不自知。
二是欺騙性深。“套路貸”的被害群體或者經濟收入有限,缺乏社會經驗;或者個人征信不良,急于資金周轉;或者風險意識薄弱,法律意識缺乏。?
三是剝奪性強。“套路貸”犯罪團伙對陷入他們圈套的借款人極盡敲骨吸髓和敲詐勒索之能事,通過借新還舊層層加碼,軟硬兼施頻頻滋擾,讓借款人傾家蕩產甚至家破人亡,后果嚴重。
四是危害性大。“套路貸”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權利乃至人身權利,嚴重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治安秩序,損害司法公信力。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
(摘自寶勝科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