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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中國海關將實施進口貨物退運新辦法
2007-03-174月1日起將施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管理辦法》 (《辦法》)。凡在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進口貨物收發貨人、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當事人)申請將全部或者部分貨物直接退運境外的,或者海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責令直接退運的,均適用該《辦法》。
《辦法》規定:在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直接退運手續,并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向貨物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
因國家貿易管理政策調整,收貨人無法提供相關證件的;
屬于錯發、誤卸或者溢卸貨物,能夠提供發貨人或者承運人書面證明文書的;
收發貨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退運,能夠提供雙方同意退運的書面證明文書的;
有關貿易發生糾紛,能夠提供法院判決書、仲裁機構仲裁決定書或者無爭議的有效貨物所有權憑證的;貨物殘損或者國家檢驗檢疫不合格,能夠提供國家檢驗檢疫部門根據收貨人申請而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明文書的。
《辦法》還規定:在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退運的,由海關責令當事人將進口貨物直接退運境外:進口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經海關依法處理后的;違反國家檢驗檢疫政策法規,經國家檢驗檢疫部門處理并且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或者其他證明文書后的;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經海關依法處理后的;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責令直接退運的其他情形。
近年來,大量放射性嚴重超標的進口集裝箱廢金屬、不符環保要求的進口廢塑料等違規進口的廢物大量涌入我口岸,此次《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加強了對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的管理,更好的規范了直接退運貨物的操作模式。(國際商報)
(摘自中國輕工業信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