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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訊中心

              政策法規

              關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事項的公告

              2007-09-06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7年 第57號 


              根據我局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審批規定與國家質檢總局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登記工作的要求,現就進口廢物申請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須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書》(附件一)或《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書》(附件二);

              (二)廢物利用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利用單位公章);

              (三)廢物進口單位(收貨人)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四)廢物出口者的《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注冊證書》(復印件);

              (五)申請進口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須提交進口廢物環境風險評價報告;

              (六)為其他單位代理進口廢物的,所代理的利用單位必須是進口單位所持《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登記證書》中已登記的“國內加工利用企業”,并提交代理進口合同(復印件,并加蓋利用單位和代理進口單位公章);

              (七)申請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廢物的,須提供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簽發的有效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復印件,并加蓋利用單位公章)或所處出口加工區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證明;

              (八)國家環保總局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二、《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書》及《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書》可從國家環保總局固體廢物管理中心網站下載(網址http://ncswm.sepa.gov.cn/),申請書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份申請書只能填寫一個報關口岸,報關口岸應選擇距離利用單位較近的口岸;

              (二)申請書封面備注一欄必須填寫申請許可證份數,首次進口系指利用單位年度內首次申請進口;

              (三)申請書必須打印并提供原件,填寫內容應真實準確,手寫、涂改、復制件均無效。

              三、申請進口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申請者應向國家環保總局廢物進口登記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提出申請。經國家環保總局審核合格予以簽發的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登記中心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登記地址郵寄至廢物利用單位。

              四、申請進口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申請者應向廢物利用單位所在地地(市)級環保部門提出申請,經地(市)級環保部門和省級環保部門逐級核查簽署意見后,由省級環保部門列出清單,統一郵寄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登記中心;登記中心不受理其他單位或個人遞交的申請。經國家環保總局審核合格予以簽發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登記中心郵寄至廢物利用單位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由省級環保部門頒發給廢物利用單位。

              五、進口廢物的申請者應自行提出申請。除到受理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申請的情況外,申請者確因特殊情況不能自行提出申請的,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但應說明理由,并提供經公證處公正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授權委托書應當具體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簡要情況,包括名稱、地址、電話、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應載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電話及郵政編碼,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二)委托事項及權限;

              (三)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四)委托人及代理人簽字(章);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環保總局規章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本公告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5年第41號同時廢止。



              附件:1.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書

              2.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書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摘自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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