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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循環經濟促進法表決通過 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01-01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4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所謂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也就是資源節能和循環利用活動的總稱。其最終要達到的目標是,以較小的發展成本獲取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循環經濟促進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電 



              確立六項制度促進循環經濟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倪岳峰說,循環經濟促進法確立了六項制度促進循環經濟。

              這六項制度是:

              ――循環經濟的規劃制度。循環經濟規劃是國家對循環經濟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進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進行評價、考核,并且實施獎勵、限制或者禁止措施的一個重要依據。

              ――抑制資源浪費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總量控制制度,將推動各地和企業按照國家的總體要求,根據本地的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安排產業結構和經濟規模,采取各種循環經濟的措施。

              ――循環經濟的評價和考核制度。建立循環經濟的評價考核制度,有助于推動解決單純以GDP指標來衡量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的弊端。

              ――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傳統上,產品的生產者主要對產品本身的質量承擔責任。現代生產者的責任,已經從單純的生產階段、產品的使用階段,逐步延伸到產品廢棄后的回收、利用和處置階段。相應的,對產品的設計也提出了更高的一些要求。

              ――對高耗能、高耗水企業設立重點監管制度。

              ――強化經濟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僅僅靠行政強制手段是遠遠不夠的。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鼓勵走循環經濟的發展道路。

              倪岳峰認為,循環經濟促進法順利通過,確立了循環經濟發展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但是,還需要國務院以及有關部門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以保證這部法律的有效實施。本法需要制定的配套規定,有些已經出臺并已實施。尚未制定的,建議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及時出臺,以保證本法的有效實施。

              最小環境代價換取最大經濟效益

              新法律將有力地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

              循環經濟促進法,著力強調“減量化”,而且專門用了一個章節來闡述。“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成為循環經濟促進法的主線。所謂“減量化”就是在生產、流通、消費等過程中盡量減少資源的消耗,盡量減少廢物的產生。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倪岳峰介紹,循環經濟是對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它主要是通過建立從“資源-產品-再生資源”和從“生產-消費-再循環”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發展循環經濟將促進以最小的資源消耗、最少的廢物排放和最小的環境代價來換取最大的經濟效益。這是轉變經濟增長模式的一個突破口,也是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一個重要舉措。

              生產中的廢物不能“一棄了之”

              企業對在生產中產生的廢物,不能再“一棄了之”。循環經濟促進法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礦、廢石、廢料、廢氣等工業廢物進行綜合利用。

              企業應當發展串聯用水系統和循環用水系統,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企業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

              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或者適用的回收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等進行綜合利用。

              建設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的并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綜合利用資源發電的企業簽訂并網協議,提供上網服務,并全額收購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根據剛剛出臺的循環經濟促進法的規定,對符合相關標準,并且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建筑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筑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

              水電氣累進加價條款刪除

              循環經濟促進法雖未就城市居民生活用電、氣、自來水等資源性產品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作出規定,但是明確提出,國家實行有利于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

              循環經濟促進法草案曾經提出對居民用水電等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但最終出臺的法律未就此作出規定。

              據國家發改委統計,目前全國661個設市的城市中,只有近80個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實行了階梯水價。 

              (摘自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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