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中心
政策法規
國家發布2004年 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及有關事項
2004-01-11商務部、海關總署2003年10日共同發布200 3年第64號公告,公布《2004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4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50種商品(319個8位商品編 碼),分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出口配額有償使用、出口配額無償招標和出口許可證管理。
(一)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是:玉米、大米、小麥、棉花、茶 葉、鋸材、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港澳)、蠶絲類、坯 綢、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銻砂、銻(包括銻合金)及銻制品、氧化銻、鎢砂、仲鎢酸銨及偏鎢酸銨、三氧化鎢及藍色氧化鎢、鎢酸及其鹽類、鎢粉及其制品、鋅礦砂、鋅及鋅基合金、錫礦砂、錫及錫基合金、白銀、石蠟。
(二)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商品是:藺草及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塊 (粉)、滑石塊(粉)、輕(重)燒鎂。
(三)實行出口配額有償使用的商品是:礬土、人造剛玉、甘草及甘草制 品。
(四)實行出口配額無償招標管理的商品是:電風扇、自行車、摩托車及摩托車發動機。
(五)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是: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港澳以外市場)、牛肉、豬肉、雞肉、重水、消耗臭氧層物質、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電子計算機。
二、除有以下特殊規定者外,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所列出口商品均實行全球出口許可證管理。
對港澳出口的活牛、活豬、活雞實行全球許可證下的國別(地區)配額許可證管理。
三、對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銻砂、銻(包括銻合金)及銻制品、氧化銻、鎢砂、仲鎢酸銨及偏鎢酸銨、三氧化鎢及藍色氧化鎢、鎢酸及其鹽類、鎢粉及 其制品、白銀、蠶絲類實行國營貿易管理。
對茶葉(綠茶、烏龍茶)實行指定經營管理。
四、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商品和出口配額有償使用的商品,無論何種貿易方式,各授權發證機構均憑商務部下發的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數量和招標辦公室出具的《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申領配額有償使用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簽發出口許可證。
五、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定尺碳素鋼板(對美國)的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取消大蒜的出口許可證管理。
自2004年1月1日起,增列2種消耗臭氧層物質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六、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下列商品,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屬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但本條第 (二)、(三)款規定的除外],發證機構憑出口配額、《加工貿易業務批準 證》及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
(二)進口用于生產鉑金的原料加工復出口鉑金(鉑或白金),發證機構憑經營企業注冊地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
(三)進口原油加工復出口石蠟,進口含白銀商品(銀粉、未鍛造銀等及銀的半制成品除外)加工復出口白銀,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鋅及鋅基合金,發證機構憑經營企業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其中,白銀《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憑商務部批件核發,發證部門加驗商務部批件。
(四)本條第(二)、(三)項所述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按《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核發。《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超過次年2月底的,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核發至次年2月底,企業應于2月底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發證機構按《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的出口期限核發出口許可證。
七、根據國務院《關于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6]2 號)精神,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凡出口配額招標及配額有償使用的商品、消耗臭氧層物質、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和摩托車及其發動機,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在商務部授權的發證機構辦理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出口國家重點管理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商品(目錄見附件2),由商務部授權的邊境省、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下達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配額簽發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出口除本條所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04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 錄》的商品,一律免領出口許可證。
八、為保證進出口許可證聯網核銷的實施,對不實行“一批一證”管理的商品,發證機構在簽發出口許可證時必須在許可證“備注”欄內填注“非一批一 證”。 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的商品為:
(一)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商品;
(二)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商品;
(三)補償貿易項下出口商品;
(四)大米、玉米、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茶葉、原油、成品油、煤炭。
“非一批一證”的出口許可證,可在同一口岸多次報關,但不得超過十二 次。當十二次報關后,出口許可證雖有余額,海關停止接受報關。
九、重水、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和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貨樣廣告品須憑出口許可證出口。
本目錄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2003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