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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螢石采選業 及氟化工行業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1-03-14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螢石采選業及氟化工行業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0〕309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進一步加強螢石采選業及氟化工行業

              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閩政辦〔2010〕309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

                    《關于進一步加強螢石采選業及氟化工行業綜合整治工作的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螢石采選業及氟化工行業

              綜合整治工作的實施方案

              (二○一○年十二月)

              螢石是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近年來,我省一些企業對螢石過度開采和生產,導致我省螢石資源儲存量快速下降。同時我省以螢石為主要生產原料的氟化工行業多為氫氟酸、氟鹽等初級產品生產企業,污染風險高,產品附加值低。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護資源和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采取綜合措施對耐火粘土螢石的開采和生產進行控制的通知》(國辦發〔2010〕1號)、工業和信息化部等7部門聯合發布的《螢石行業準入標準》(工聯原〔2010〕87號),以及省政府開展全省螢石采選業及氟化工行業綜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到 2013 年底,全省螢石采選業逐步從主體多、規模小向產業化、集約化轉變;氟化工產業結構逐步從以生產氫氟酸、氟鹽等初級產品為主,向以生產后續深加工的低污染、低風險、高附加值含氟材料產品(如氟樹脂、氟橡膠、氟塑料)為主轉變,螢石采選及氟化工行業產業結構得到顯著優化,生產運營安全事故得到有效規避,環境污染情況得到有效遏制,實現全省螢石采選業及氟化工行業持續、規范、健康、有序發展。

              二、整治要求

              (一)全面清理整頓現有螢石采選業及氟化工企業

              有關地方政府要組織力量對現有螢石采選業及氟化工行業企業進行全面清查。凡位于水源保護區內、無證生產或者審批手續不全、證照不齊的企業,一律由當地政府于 2011年 1月底前依法予以關閉、拆除設備;無污染治理設施的企業,一律由當地政府責令立即停產,并限期于 2011年 3 月底前完成整改,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省經貿委要牽頭會同國土、安監、環保等部門對全省現有螢石采選業及氟化工行業企業的生產、運輸等各個環節進行調查摸底。

              (二)實行螢石采選總量控制

              1.暫停受理新設螢石勘查、開采登記申請。加強螢石資源開采秩序的治理整頓,依法淘汰破壞資源、污染環境、布局不合理和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技術落后的開采企業,依法取締無證開采。

              2.對螢石開采和生產實行總量控制。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將國土資源部下達的年度開采總量指標分解下達到相應的礦山開采企業;省經貿委負責將有關生產約束性指標下達到相應的生產企業。對開采、生產數量超過當年下達的總量指標的市、縣(區),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經貿委要予以通報批評,并加倍削減下一年度的總量指標。

              (三)嚴格螢石礦區生產環境安全管理

              1.選礦破碎車間等產生的粉塵要進行密閉集中收集處理,防止粉塵污染大氣;選礦廢水必須進行處理,達標后排放。

              2.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區、學校、醫院與托幼機構、療養地周邊1公里內,主要河流兩岸(一重山)、公路、鐵路干線兩側一定范圍內,不得建設螢石開采加工企業。

              3.尾礦庫(壩)必須按有關要求設置安全防護距離及衛生防護距離,并遠離河流、飲用水源和居民居住區,保障環境安全。各地要按照國家《尾礦庫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指南(試行)》的要求,全面摸排尾礦庫環境風險狀況,加大尾礦庫環境風險隱患檢查力度。對達不到防護距離和有關要求的,由當地政府責令停止使用,責令其限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當地政府責令關閉。

              (四)加快螢石采選業和氟化工行業結構調整

              1.嚴格我省螢石采選業準入標準。嚴格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等 7 部門聯合發布的《螢石行業準入標準》(工聯原〔2010〕87號),把好螢石采選業源頭關。2011年7月1日以后仍達不到準入標準要求的,由當地政府責令停產整頓,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對不符合準入標準的新建和改擴建螢石采選項目,主管部門不得核準;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和授信支持,國土資源、經貿、建設、規劃、環境保護、消防、衛生、工商、質檢、安監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1)螢石選礦單條生產線日處理礦石能力必須大于 100 噸(含100噸,每年按300天計算)。日處理能力小于100噸的,應于2011年3月底前關閉。礦山開采規模在3萬噸/年(不含3萬噸/年)以上的企業,必須配套相應的選廠。

              (2)螢石采選企業地下開采回采率必須達到75%以上;露天開采回采率必須達到90%以上。選礦回收率必須達到80%以上(伴生礦、尾礦利用除外)。同時要貧富兼采,禁止采厚棄薄、采富棄貧。企業必須制定尾礦綜合利用和治理方案。螢石原礦經選別冶金級塊礦后,剩余原礦要送浮選廠浮選,提高資源利用率。

              (3)鼓勵對低品位螢石礦進行選礦加工提純,分級選別、分級使用,實現資源綜合利用。鼓勵對礦物品位大于 10%的螢石尾礦進行浮選回收。鼓勵具有資金、技術、管理優勢的螢石采選企業,通過兼并重組、集約開采、綜合利用相對集中的小礦山(點)。

              (4)螢石產品質量應滿足《螢石》(YB/T5217—2005)標準要求。

              2.加快氟化工行業結構調整

              (1)嚴格限制單機規模小和生產工藝落后的無水氫氟酸生產線或生產企業。不再審批采用單套 2 萬噸/年以下無水氟化氫(HF)生產裝置(配套自用和電子高純氟化氫除外)和單套反應釜 6000 噸/年以下、后處理 3 萬噸/年以下的氯二氟甲烷(F22)生產裝置進行生產的氟化工企業項目。現有采用單套能力小于 1萬噸/年以下無水氟化氫(HF)生產裝置(配套自用和電子高純氟化氫除外)、單套反應釜 6000 噸/年以下、后處理 3 萬噸/年以下的氯二氟甲烷(F22)生產裝置進行生產的氟化工企業或項目,必須于 2011年 12 月 31日前完成整合提升,逾期未完成的,由當地政府責令予以關閉。

              (2)嚴格控制氫氟酸和氟鹽等氟化工初級產品產能總量。停止審批新的生產氫氟酸、氟化鈉(銨)、氟化氫鈉(銨)、含氟農藥的企業或項目。

              (3)鼓勵發展氟氯烴、含氟材料(如氟樹脂、氟橡膠、氟塑料)、含氟精細化學品等后續產品加工項目。

              3.合理規劃螢石采選業及氟化工行業布局。各設區市政府應嚴格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等7部門聯合發布的《螢石行業準入標準》(工聯原〔2010〕87號)、省政府《關于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閩政〔2009〕16 號)精神,組織制定當地螢石采選業和氟化工行業發展規劃,根據區域循環經濟產業鏈發展的需求,綜合考慮環境保護、風險防范的限制要求,依據環境承載力合理確定氟化工產業布局,切實降低生產、運輸方面的環境風險。利用氫氟酸、氟鹽等材料進行后續產品加工的企業應盡量靠近原料供應地,盡可能減少氫氟酸等危險物質的運輸頻率、運輸量和運輸距離,降低區域環境風險。同時,要依法開展螢石采選業和氟化工行業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未列入規劃和未開展規劃環評的建設項目不得受理審批。

              (五)加強氟化工企業安全生產

              1.建立雙回路供電系統和備用電源及自動投切裝置。所有氟化工企業必須于 2011年 6 月底完成雙回路供電系統和備用電源及自動投切裝置建設,切實避免因斷電引起的泄漏事故;逾期未完成的,由安監部門依法責令停產整改。

              2.改造氫氟酸、氟鹽生產線反應爐導氣系統。所有氟化工企業必須于 2011年 6 月底前將爐頭投料管與出氣倉改造為兩條管線進出,防止因導氣管堵塞造成氟化氫泄漏,逾期未完成的,由安監部門依法責令停產整改。

              3.開展自動化改造和安全標準化建設。所有氟化工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安監總局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工藝安全控制要求、重點監控參數及推薦的控制方案,認真進行涉及危險工藝裝置自動化改造,安裝自動報警、自動聯鎖裝置和緊急停車系統,于 2011年 6 月底前完成改造,逾期未完成的,由安監部門依法責令停產整改。

              (六)嚴格氟化工企業污染防治

              1.所有氟化工企業必須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中的各項環境保護要求,確保規定的衛生防護距離得到落實。在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有居民、學校和醫院等敏感目標。對于衛生防護距離不足或居民搬遷不落實的氟化工企業,由當地政府依法責令立即停產,限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2.各設區市應根據本方案要求,牽頭組織開展轄區內各氟化工生產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后評價,督促有關企業采取改進措施。

              3.加強氟化工企業污染防治設施建設

              (1)所有氫氟酸生產企業必須對渣庫實行密閉;在產生廢氣的車間以及廢氣排放口安裝廢氣集中收集處理設施,嚴格控制氟化氫(HF)、氯化氫(HCl)、非甲烷總烴類等廢氣無組織排放,廢氣必須經過三級堿洗、三級水洗,達標排放。必須配備具有堿吸收裝置的應急氣柜,有效防范斷電后廢氣擴散事故的發生。未達到以上要求的企業,由環保部門依法責令立即停產,限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2)所有氟化工企業要完善廢水處理設施,采用堿中和與氯化鈣(CaCl2)等過飽和沉淀,排放廢水中的氟離子濃度必須小于10mg/L。未達到以上要求的企業,由環保部門責令立即停產,限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3)所有氟化工企業必須設立專門的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場所,設置防流失、防逸散、防滲漏設施和識別標志,危險廢物的貯存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保障生產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在進行規范處理前得到妥善保存。要對所產生的工業廢物,如氟石膏進行危險廢物鑒別;屬于危險廢物的,如廢硫酸、廢機油等,要依法交由相關資質單位處理處置。未達到以上要求的企業,由環保部門依法責令立即停產,限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4.加強氟化工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

              (1)現有氟化工企業必須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安裝包括監測氟離子等特征因子的廢水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新建的氟化工企業的在線監測監控設施必須與污染治理設施同時建成,同時投入運行。

              (2)氟化工企業必須建立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臺賬,如實記錄運行情況,加強對企業治理設施的運行日常管理,確保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

              5.全面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現有的氟化工企業必須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并于2011年12月底前通過由省環保廳組織的評估、驗收。新、改、擴建的企業須達到以下清潔生產標準要求。

              (1)氫氟酸反應爐須采用內返渣等提高氟化鈣(CaF2)轉化率、供熱氣廢氣余熱回收等清潔生產方案。

              (2)氟化氫生產過程中,氟化氫尾氣采用多級回收氟化氫(HF)、四氟化硅(SiF4),含氟廢水回用于氟石膏處置工藝減少廢水排放,氟石膏無害化預處理等清潔生產方案。

              (3)氟化氫生產供電系統安裝不間斷電源(UPS)、設備及儲罐區安裝氟化氫(HF)等氣體實時監控及報警器系統。

              (4)四氟乙烯(TFE)生產過程中,應采用新型低毒高分離效率的溶劑替代 1,1,2-三氯三氟乙烷(CFC-113)回收工藝廢氣中的四氟乙烯單體,減少廢氣產生并降低環境風險。

              (七) 加強環境安全應急管理

              1.所有氟化工企業必須制定程序簡明具體、可操作性強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與器材、物資。應急預案需經縣級環保、安監部門審查通過后,報設區市環保、安監部門備案。同時要建立與應急救援機構的聯動機制,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保證一年內至少開展一次演練。

              2.所有氟化工企業必須建立環境安全隱患巡查制度,加強生產容器、管道、閥門等易腐蝕設備的日常巡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防止因氟化氫等化學品泄漏引發環境污染事故。

              (八)加強運輸環節的安全管理

              1.落實危險化學品發貨環節查驗登記制度。所有氟化工企業要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發貨環節查驗登記制度,在發貨環節,要對車輛、駕駛員、押運員資質、車輛警示標志、安全告示標志、包裝容器狀況等進行認真查驗登記,嚴禁不符合條件的車輛、人員運輸危險化學品,嚴防超載混裝。要加強氟化工產品包裝容器的管理,選用的包裝容器必須符合《工業無水氟化氫》(GB7746-1997)和《聚乙烯吹塑桶》(GB13508-1992)的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作為包裝容器使用,切實把好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源頭關。

              2.加強氟化工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從事氟化工產品運輸的企業對運輸車輛要安裝GPS車載終端,建立監控平臺,并利用監控平臺對運輸車輛進行實時監控,提示駕駛人安全駕駛,嚴防駛入禁行區域或發生超速、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確保車輛運行安全。

              3.有關縣級地方政府要協調經貿部門、醫療衛生、公安交管、救援組織、環保部門等有關機構建立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救援機制。加強部門間溝通,整合有關信息、技術、隊伍及裝備,加大資金投入,優化資源配置,完善應急救援體系。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經濟政策

              鼓勵現有氟化工生產企業加大技術研發投資力度,積極往高、精、深方向發展,對開發下游深加工產品的氟化工行業企業和項目,要在產業政策、稅收、貸款和專項資金補助等方面給予扶持。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要向金融機構通報,納入企業征信系統。省經貿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廳、物價局等部門要制定出臺有關資金補助、用地、電價等優惠措施,支持發展氟化工行業后續產品加工企業。

              (二)加強跟蹤督促

              經貿、環保、安監、國土等部門要對各地開展螢石采選業及氟化工行業整治工作情況進行跟蹤督促,了解工作進展,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協調解決。省經貿委、環保廳要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適時開展螢石采選業及氟化工行業綜合整治專項督察工作,全面掌握全省工作進展,及時通報工作情況,督促有關地方深入開展整治工作。

              (三)強化執法監察

              安監、環保、國土等部門要加強對螢石采選業及氟化工企業的日常監督巡查,對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要嚴肅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四)落實責任

              1.屬地管理責任。各有關市、縣(區)政府是當地螢石采選業及氟化工行業綜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制定實施本轄區整治工作方案,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整治工作。

              2.部門分工責任。省直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福建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加強指導、監督和協調,推動整治工作。

              經貿部門牽頭負責落實螢石采選業及氟化工產業規劃布局制定、結構調整;負責對螢石生產約束性指標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通報;負責組織對螢石采選經營企業執行螢石準入標準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和檢查;配合環保部門推進企業清潔生產工作。

              安監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螢石采選業及氟化工企業落實有關安全生產要求;負責對螢石礦采選、氟化工企業生產、產品運輸發貨環節及尾礦庫(壩)的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有關執法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對螢石采選業及氟化工行業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牽頭負責監督和指導螢石采選業及氟化工企業落實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規范處理處置措施;負責監督落實在線監控設備安裝、運行和數據運用;負責推進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工作;負責有關執法工作。

              國土部門負責落實螢石采礦企業規劃和調整;負責對螢石礦開采指標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通報;負責螢石采選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并對螢石開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負責有關執法工作。

              其他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3.企業主體責任。所有螢石采選業及氟化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自覺規范生產經營和環境保護行為,提升生產經營層次和污染防治水平。對違法排污的企業,除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外,由實施行政處罰的環保部門通報金融機構列入企業征信系統,金融機構一律暫停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對惡意違法排污的螢石采選企業和氟化工企業,一經核實,堅決關閉。

              (五)嚴格問責

              省經貿委會同省監察廳、環保廳、國土資源廳、安監局每年對有關設區市螢石采選業及氟化工行業整治工作情況進行考核。沒有按期完成整治任務的,對相關市、縣(區)政府及職能部門領導和責任人實行行政問責,并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評先評優中實行“一票否決”。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1月7日印發


              (摘自中國化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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