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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中國塑料加工工業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試行)
2011-08-08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塑料加工工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塑協)分支機構的管理,根據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中國塑協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中國塑協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是在中國塑協會員中依據子行業、產品和業務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專項業務或研究的內設機構,須經民政部批準登記后方可對外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三條 分支機構可以稱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技術委員會、×××委員會、研究會。分支機構在開展活動時應當使用全稱(即:“中國塑協×××專業委員會”、“中國塑協×××工作委員會”、“中國塑協×××技術委員會”、“中國塑協×××委員會”和“中國塑協×××研究會”。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四條 中國塑協對分支機構實行分類指導,規范管理。分支機構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按照《中國塑協章程》以及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民政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組織行業的各項活動。
第二章 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與注銷
第五條 中國塑協設立的分支機構,必須具備規范的名稱,固定的住所、符合《中國塑協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有一定數量的骨干會員單位,對塑料行業的發展能起促進作用。
第六條 分支機構設立的程序:
1、中國塑協秘書處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報告,內容包括設立的理由、業務范圍、工作任務、經費來源、會員的組成、負責人和設立的必要性與實施可能性;
2、理事會通過后,由秘書處負責辦理審批手續。辦理審批手續需要提供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和有關部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秘書處將審批手續報請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國資委和國家民政部批準,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七條 分支機構的變更或注銷,經中國塑協理事(常務理事)會通過,報請中輕聯、國資委審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八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改組、變更、撤銷或注銷:
1、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銷的;
2、未經協會批準,擅自以分支機構名義進行全國性活動、經濟活動、外事活動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3、從事違法活動,性質發生變化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長期不能開展活動,未能完成中國塑協委托任務的。
第九條 分支機構注銷前,須收回剩余資產和印章及有關文件,在民政部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章 分支機構的管理
第十條 分支機構應依據《中國塑協章程》制定相應的工作條例報中國塑協批準備案。分支機構不得單獨制定章程。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稱謂主任,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經分支機構理事會(或籌備會)提名并提出申請,報協會考察同意出具批復后,按照分支機構工作條例規定的程序選舉產生。分支機構主任每屆任期四年。需要延長任期的,經分支機構理事會討論通過,報中國塑協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秘書長須由中國塑協和分支機構主任共同推薦,經分支機構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報中國塑協備案。分支機構秘書長原則上為專職(特殊情況須經中國塑協批準可為兼職),具有本行業的專業素質和相應的管理水平,履行其職責。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按國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相關單位的工作。分支機構秘書處須由中國塑協秘書處工作人員參與管理并擔任相應職務。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的會員均為中國塑協會員,其會員管理、服務、會費收取等均應遵守《中國塑協章程》的有關規定,根據分支機構的工作條例執行。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開展的重大活動,如:會員(代表)大會、表彰、培訓、展覽、等,須事先報告中國塑協同意后方可舉行。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凡涉外公務活動,如參展、考察、申辦和參加國際會議、參加國際組織等,須事先報中國塑協,由協會報送中輕聯國際合作部批復后方可立項;分支機構均不得擅自采用廣泛散發通知、印制紅頭文件等方式組團出國(出境)開展外事活動;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出國(出境)從事公務活動的,須嚴格按照外事制度辦理公務護照出行,禁止持因私護照出國執行公務活動。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需要向國家和省市政府等上級有關部門或團體聯系相關事宜,須經中國塑協同意后由協會蓋章報送。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須嚴格遵守新聞報道規定,搞好內部刊物和網站建設。分支機構建立的網站,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對網站和域名進行備案并將其備案結果和網站基本資料報送協會備案;要在網站中注明分支機構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嚴禁在網站主辦單位、網站所有者或網站簡介中使用沒有注明中國塑料加工工業協會分支機構名稱的各種稱呼;要在網站首頁以圖標的形式鏈接中國塑協網站;分支機構以網站的獨立名義開展活動,要嚴格遵守中國塑協重大事項或重大活動的審批程序,并報協會備案。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內部發行的會員交流資料,不得或模糊以中國塑協名義發行。郵寄資料不得使用中國塑協的聯系地址。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處理:
1、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分支機構證書》,或出租、出借分支機構印章的;
2、擅自在分支機構下設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
3、違反《中國塑協章程》亂收費,以及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籌集資金的;
4、不能履行分支機構職能,較長時間未開展活動的;
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中國塑協監督管理的。
第四章 分支機構的登記證書、印章管理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的登記證書、印章按照民政部要求由協會負責辦理和刻制。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登記證書由中國塑協統一管理,印章可由各分支機構秘書處代管。分支機構印章的保管、使用應建立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建立使用檔案。如出現換屆、人員變更等應做好交接工作,不得遺失。
第五章 分支機構的經費來源、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代表中國塑協所收會費、捐贈、贊助、政府資助、咨詢、展覽收入、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不得私立賬戶、開設“小金庫”、私分和挪用分支機構錢物。
第二十三條 中國塑協對各分支機構實行統一財務管理,分支機構經費必須使用中國塑協賬戶,接受協會的管理和監督。協會按財務會計制度統一管理、單獨記賬,協會將視其收入情況,根據其日常工作和活動需要按最多不超過90%撥付給分支機構作為活動經費。各分支機構應嚴格按年度財務預算使用。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所有收入不得進入中國塑協基本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資產處置和資產變動要嚴格執行資產處置申報制度和資產變動審批制度。
第六章 分支機構的日常工作管理
第二十五條 中國塑協負責分支機構的日常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為分支機構開展業務范圍的活動提供必要支持,及時溝通信息,傳達上級有關政策,定期對各分支機構進行考核、表彰等。
第二十六條 分支機構會員應是中國塑協的會員,可由分支機構代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各會員要嚴格遵守《中國塑協章程》的有關規定,應積極參加中國塑協組織的相關活動。
第二十七條 分支機構的工作情況應定時書面報中國塑協秘書處。每年中、年底按時呈報半年度、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計劃。
第二十八條 嚴格遵守重大事項或重大活動的審批程序:(1)定期向中國塑協提交工作計劃、活動安排和年度財務預算;(2)定期向中國塑協報告半年(或全年)工作總結。(3)活動結束后,以書面形式向中國塑協上報活動總結。
第二十九條 由分支機構主辦的會議,會議文件應及時整理存檔,并在會后一個月內報送中國塑協(書面文檔和電子文檔各一份)。文件包括:(1)會議通知;(2)會議文件或論文集;(4)代表名冊;(5)會議紀要、總結報告、綜合簡報等;(6)會議決議、專家建議;(7)重要的照片媒體資料;(8)收支狀況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管理辦法經中國塑協理事(常務理事)會討論,并報中國塑協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工作條例中凡與本管理條例不符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屬中國塑協。
二〇一一年五月
(摘自中國塑料加工工業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