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中心
政策法規
發改委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2013-05-0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21號
為更好地適應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我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目進行了調整,形成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款的決定》,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對產業結構調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主任:張平
2013年2月16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2011 年本)》有關條款的決定
三十二、淘汰類“一、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四)石化”第10 項“氯氟烴(CFCs)、含氫氯氟烴(HCFCs)、用于清洗的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產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為加工助劑的所有產品、以 PFOA 為加工助劑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油漆、采用滴滴涕為原料非封閉生產三氯殺螨醇生產裝置(根據國家履行國際公約總體計劃要求進行淘汰)”修改為“氯氟烴(CFCs)、含氫氯氟烴(HCFCs)、用于清洗的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產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為加工助劑的所有產品、以 PFOA 為加工助劑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為原料非封閉生產三氯殺螨醇生產裝置(根據國家履行國際公約總體計劃要求進行淘汰)”。(其他略)
(摘自新華社主管·新華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