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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90號 公布《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2015-01-19

              為保持外貿穩定增長、優化進出口商品結構,現對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進行調整,并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2014年海關商品編碼,調整后的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共計1871項商品編碼。

              二、以下情況,不在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中單列,但按照加工貿易禁止類進行管理:

              (一)為種植、養殖等出口產品而進口種子、種苗、種畜、化肥、飼料、添加劑、抗生素等;

              (二)生產出口的仿真槍 支;

              (三)屬于國家已經發布的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和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的商品。

              三、本公告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但在本公告發布之日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從事相關商品加工貿易的企業除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外企業均不得將禁止類商品外發進行實質性加工。

              四、以下情況,不按加工貿易禁止類管理:

              (一)用于深加工結轉轉入,或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經實質性加工后出區的商品;

              (二)用于深加工結轉轉出,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再進行實質性加工的商品。

              五、新增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商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工貿易業務(廣東企業以實際加工貿易手冊設立時間為準),應在合同有效期內執行完畢。以企業為管理單元的聯網監管企業允許在2015年6月30日前執行完畢。上述業務到期仍未執行完畢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貿易內銷、退運或其他規定辦理。

              六、本公告及所附目錄中,所稱“實質性加工”參照《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海關總署令2004年第122號)執行。

              七、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商務部、海關總署2009年第37號公告和2010年第63號公告所附目錄停止執行。

              附件:

              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商 務 部

              海關總署

              2014年12月19日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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