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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歐盟未來化學品政策戰略》白皮書(三)

              2004-05-15

                     促進非動物試驗 

                     最大化地使用非動物試驗的試驗方法:試驗要求將是具有可行性的非動物試驗的試驗方法。 

                     鼓勵研究新的非動物試驗的試驗方法:研究新的非動物試驗的試驗方式將受到鼓勵。 

                     減少試驗項目:增加試驗限量的措施和更具靈活性的制度將限制試驗的需要。 

                     與歐盟在WTO框架內所承擔的國際義務相一致 

                     貿易壁壘:本化學品新政策對進口產品并不構成歧視。在此領域,歐盟將遵守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第2.1款,關于進口產品受到的待遇不得低于同類國產品待遇的規定。如果沒有基于對特定化學品對人類和環境潛在威脅性進行良好的科學評估,歐盟不會采取被第三國質疑的任何措施。根據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第2.2款,歐盟保證: "技術法規不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 

                     3.有關化學品的知識 

                     對化學品進行風險評估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可靠的基本信息以便決定在使用這些化學品時采用足夠的安全措施 (風險管理)。風險評估用來評價某一特定用途的化學品是否會產生負面影響。風險評估的內容包括對這些負面影響的性質的描述,以及這些負面影響發生概率的計算及其影響程度的估計。 

                     任何化學品的風險評估都包括截然不同的兩個要素,(1)對化學品內在特性的評估,稱為危害評估(haz ardassessment)和( 2)依賴于化學品的使用的暴露評估。危險評估用來鑒別化學品的危險特性(haz ardousproperties)(例如,引起過敏、致癌、對水體環境的毒害),并測定與化學品的危險特性相關的化學品的危險強度(potency)。暴露評估是鑒別導致暴露的化學品的來源,計算被暴露的有機體的接觸劑量或評估化學品向某一特定的環境區域的釋放量。 

                     對化學品進行安全管理決策時必須首先了解化學品的內在特性以及使用或處置化學品時可能導致的暴露。化學品內在特性的可靠信息是很重要的,因為這同時也是對此化學品進行分類的基礎。用于保護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專門法規中的大部分化學品的管理措施是與化學品的分類直接相關的。 

                     *它會在化學品包裝標簽中體現出來,從而告知使用者該化學品的特性,并對安全使用提供參考。 *對于分類為具有致癌性、誘導有機突變性或繁殖毒性的化學品,必須對其在消費領域的"限制措施"進行檢查。 

                     *考慮到職業健康,水質保護,廢物管理,災害防范和空氣污染,必須在特定立法領域對化學品制定大量的安全措施。 

                     3.1內在特性 

                     對化學物質內在危險性的試驗范圍通常是個有爭議的課題。乍一看來,對化學品的試驗應做到了解其全部的危險特性(即在所有的可能劑量下對有機體的產生的所有的負面影響)。然而理論與實踐的情況表明要達到此目的幾乎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首先,近來對內分泌干擾物的鑒別的討論證明,現在我們所用的試驗方法是有局限性的。因此必須不斷總結和開發我們的試驗方法。其次,考慮到動物試驗的道德問題及試驗成本的問題,強烈提倡采取一種平衡的試驗化學品的方法,以便我們獲得的信息所創造的效益與風險管理是成比例的。這對于市場投放量較小的化學品是特別重要的,因為其銷售收入可能不足以補償大量的試驗的費用。 

                     新物質:當今有關新物質的歐盟法規,在試驗與評估化學品時被普遍認為是成功的。化學品的試驗要求是根據其市場投放量而制定的。需要進行試驗的最低市場投放量為10公斤。當市場投放量分別達到100公斤、1噸、10噸、100噸和1000噸時,則需要進行的試驗也逐漸增多。通常來說,當市場投放量較小時(10公斤至1噸),試驗主要集中在急性危害(短期暴露產生的立即的或稍延遲的負面影響),而對于市場投放量較大的化學品通常需要進行更多的耗資巨大的研究,包括對(準)長期暴露的研究,繁殖毒性和致癌性的研究。以1噸的試驗包裝為基本單元,而那些較高噸位的引發的試驗包裝量稱為第一水平(100噸)和第二水平(1000噸)。 

                     現有物質:與新的化學物質不同,現有化學物質從未進行過這樣的系統試驗。1981年提出試驗和通知新的化學物質的要求時,并不包括那些在市場上已有的化學品。一項由歐洲化學品局(EuropeanChem icals Bureau)進行的對現有的大產量物質⑩(產量超過1000噸) 的數據進行的研究表明,公眾對這些化學品的危險特性的認識存在很大的差距。公眾對這些化學品的知識匱乏被認為是現有化學品評估程序的主要缺憾。 

                     (待續) 

                     注解 

                     ①第67/548/EEC指令中定義的物質和制劑。 

                     ②噸數門檻在本白皮書中是指每年每一生產商生效(或進口商進口) 的數量,除非另有說明。 

                     ③CSTEE有關內分泌干擾化學品對人及野生動物的影響的意見(19993 年3月)。 

                     5歐盟理事會關于預防原則的尼斯決議,2000年12月。決議歡迎委員會關于預防原則的信息。COM(2 000)1,2.2.2000。 

                     ⑤理事會指令67/548/EEC有關危險化學品分類、包裝和標識的要求【OJL196,16.8.1 967,P.1】。 

                     第88/379/EEC號指令有關危險制劑分類、包裝和標識的要求【OJL187, 16.7.1988 ,P.14】。 理事會76/769/EEC有關評估和控制現有物質風險的法規【OJL84, 5.4.1993,P.1 】。 

                     76/769/EEC號有關某些危險性物質和制劑限制銷售和使用的指令【OJL262,27.9.19 76,P.201】。 

                     ⑥委員會工作文件SEC(1998)1986最后稿。 

                     ⑦有關環境責任的白皮書,COM(2000)66最后稿,9.2.2000。 

                     ⑧《OSPAR協定》于1998年3月生效,它是由原1972年在挪威奧斯陸簽署的《防止因傳播和航空器傾倒垃圾造成海洋污染的協定》(Con ventionforthePreuentionofMarinePoll utionb yDumpingfromShipsandAircraft)和原1974年在巴黎簽署的《防止陸地資源造成海洋污染的協定》(Conventionforth ePreuentionofMarinePolluti onfromLand-Based Sources)。除奧地利、希臘和意大利外,所有的共同體成員國均是簽約方。共同體也是該協定的簽約方。 

                     ⑨參見《持續有機污染物質協定》的附錄D。 

                     ⑩"有關歐盟高產量化學品數據的公開性",歐盟委員會聯合調查中心EUR18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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